1.認真貫徹執行國家、省、市關于教育督導的法律、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及工作部署。 2.根據學校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,制定學校督導工作計劃和制度并組織實施,重點對技能培訓、課程實施、常規管理、教學水平、教學質量等方面進行經常性督導考核。3.監控各教學系實施教學計劃與學期工作計劃,并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通報情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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